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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监2005年3号
发布单位: 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08-04-03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501-2008-00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清市监察局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乐清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53

 

 

 

 

关于印发《乐清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

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乐清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乐清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发包和承包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

第四条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范围:

(一)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贿赂行为;

(二)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

(四)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五)未按规定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备案;

(六)不履行廉政责任书或者严重不诚信行为;

(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九)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十)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十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以及其他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

(十三)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正式投标人无故不参加投标;

(十四)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十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

(十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功能和总平;

(十七)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开发及中介活动的;

(十八)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十九)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二十)未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二十一)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因欠薪等原因而引发工人集体上访;

(二十二)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的第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和监察或其他部门意见(建议、通报)予以认定后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的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和性质,经审查后在乐清市招投标中心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月至两年。

第七条  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准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两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在评审时,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应当酌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

第九条  评审专家、招标代理、工程造价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审和相关中介活动。

第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承发包双方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乐清市规划建设局会同乐清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建设市场  信用管理  印发  通知

乐清市监察局办公室

20051025印发

抄送:温州市监察局、规划建设局、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