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纪发〔2003〕9号
中共乐清市纪委 乐清市监察局
关于在全市实行公务接待中餐禁酒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室,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树立干部新形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实行公务接待中餐禁酒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接待(包括会议餐)中,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二、各乡镇、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餐禁酒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以身作则,并认真抓好落实。各乡镇、市直各单位要将贯彻本通知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与行风评议活动相结合。
三、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强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制度自2003年7月10日开始实行。
中共乐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乐清市监察局
2003年6月30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公务接待 制度 中餐禁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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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温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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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清市纪委办公室 2003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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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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